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352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352號
- 聲請人
- 梁志賢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大澤貿易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13 日臺灣高等法院判決(106年度上字第43號),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就該聲請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律師郭玉瑾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其餘聲請駁回。
駁回部分之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本件聲請人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救字第15 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次按准予訴訟救助,於上訴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 條定有明文。聲請人既經上述法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依上開規定,訴訟救助之效力及於上訴審,自得暫免繳納上訴第三審之訴訟費用,其就訴訟費用部分,再聲請訴訟救助,自無由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