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64號
- 聲請人
- 古金蘭
上列聲請人因與廖本林間請求離婚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6年度家上字第49號),提起上訴,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本件聲請人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 年度家聲字第8 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64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離婚上訴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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