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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774號

一、台 翁偉傑律師因黃仁傑與林泓毅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聲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沈方維周玫芳陳靜芬張競文魏大喨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774號

聲請人
翁偉傑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黃仁傑與林泓毅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聲請辭去訴訟代理人職務,另行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選任陳潼彬律師為上訴人黃仁傑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按律師法第22條規定:律師非經釋明有正當理由,不得辭法院指定之職務。依此規定之反面解釋,律師經釋明有正當理由,即得辭法院指定之職務。本件黃仁傑與林泓毅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原以107年度台聲字第774號裁定選任聲請人為黃仁傑之訴訟代理人,惟聲請人以:伊配偶因獲得美國亞洲文化協會之研究獎助計畫補助,伊將一同於民國107年10 月底前往美國旅居,顯然無法履行訴訟代理人之職務等詞,爰聲請解除選任,並提出得獎人網站資料、電子郵件通知等為證,依上說明,翁偉傑律師聲請辭任本件訴訟代理人,非無正當理由,應予准許。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周 玫 芳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魏 大 喨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774號於民國 107 年 09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一、台 翁偉傑律師因黃仁傑與林泓毅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聲,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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