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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上字第364號

一、台 陳天來等與祭祀公業陳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魏大喨李寶堂林玉珮高榮宏胡宏文

上訴人
陳 天 來
上訴人
陳 睿 杰
上訴人
陳 珠 貴
上訴人
陳 清 德
上訴人
陳 標 香
上訴人
陳 信 雄
上訴人
陳 添 燈
上訴人
陳 上 春
上訴人
陳 賢 得
上訴人
陳洪玉桂
上訴人
陳 天 欉
上訴人
陳洪玉明
上訴人
陳洪玉裕
上訴人
陳 偉 恩
上訴人
陳 惟 濱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 勝 彥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許阿蜂(即陳洪玉燈之承受訴訟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 甫 威(即陳洪玉燈之承受訴訟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 雅 馨(即陳洪玉燈之承受訴訟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 宗 勝(即陳洪玉燈之承受訴訟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 美 玲(即陳洪玉燈之承受訴訟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 美 芳(即陳洪玉燈之承受訴訟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 志 勇(即陳洪玉燈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祭祀公業陳綿隆號
被上訴人
特別代理人 張 麗 真律師
被上訴人
陳 維 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等事件(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64號),因上訴人陳洪玉燈死亡,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陳許阿蜂、陳甫威、陳雅馨、陳宗勝、陳美玲、陳美芳、陳志勇為上訴人陳洪玉燈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按當事人死亡者,應由其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陳洪玉燈於第三審上訴程序中之民國109年8月19日死亡,陳許阿蜂、陳甫威、陳雅馨、陳宗勝、陳美玲、陳美芳、陳志勇(下稱陳許阿蜂等7人)為其全體繼承人,有除戶謄本、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足按。而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並無受理被繼承人陳洪玉燈及其子陳宗禮之拋棄繼承事件,業據該院109年12月24日、110年2月18日函覆在卷。則本件自應由陳許阿蜂等7人為陳洪玉燈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胡 宏 文

書 記 官 連 玫 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64號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一、台 陳天來等與祭祀公業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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