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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812號

一、台 楊義雄等與鄭崴玹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上訴事件依職權裁定更正 。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陳國禎陳真真陳靜芬張競文鄭雅萍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上字第812號

上訴人
楊義雄
訴訟代理人
楊嘉中律師
上訴人
楊千慧
上訴人
鄭依婷
上訴人
楊菊子
上訴人
楊阿月
被上訴人
鄭崴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本院判決(108年度台上字第812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第1 行「最高法院民事裁定」,應更正為「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本院上開判決正本與判決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不符情形,自應予以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陳 真 真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鄭 雅 萍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812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一、台 楊義雄等與鄭崴玹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上訴事件依職權裁定更正 。,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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