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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478號

請求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1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抗字第478號

抗告人
林黃玉花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鄒安琪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95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 1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當事人提起上訴,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於法院駁回其聲請之裁定經合法送達後,已逾相當期間,仍未繳納裁判費,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 9條之規定,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得不定期間命其補繳裁判費而逕駁回其上訴。本件抗告人對於第一審判決向原法院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預納裁判費,經第一審法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正。抗告人對於該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所提抗告,業經原法院於 106年2月20日以105年度抗字第1939號裁定駁回確定。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亦經原法院裁定駁回,並經本院於106年9月13日以106年度台抗字第810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該裁定已於同年10月 6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足稽。抗告人未予補正,原法院因認其上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於法並無違背。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 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周 玫 芳

法官 黃 莉 雲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盧 彥 如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478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拆屋還地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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