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478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抗字第478號
- 抗告人
- 林黃玉花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鄒安琪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95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 1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當事人提起上訴,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於法院駁回其聲請之裁定經合法送達後,已逾相當期間,仍未繳納裁判費,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 9條之規定,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得不定期間命其補繳裁判費而逕駁回其上訴。本件抗告人對於第一審判決向原法院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預納裁判費,經第一審法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正。抗告人對於該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所提抗告,業經原法院於 106年2月20日以105年度抗字第1939號裁定駁回確定。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亦經原法院裁定駁回,並經本院於106年9月13日以106年度台抗字第810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該裁定已於同年10月 6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足稽。抗告人未予補正,原法院因認其上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於法並無違背。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 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