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816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抗字第816號
- 抗告人
- 周守男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李東義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7年度上字第79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
理由
本件原法院以:抗告人對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106年度訴字第1514 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預納裁判費,經新北地院於民國107年6月8日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於同年月13日送達。抗告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原法院於107年7月13日以107年度聲字第338號裁定駁回,並於同年月23日送達該裁定,有該訴訟救助卷附送達證書可按。抗告人已逾相當期間仍未補繳裁判費,因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於 107年7月16日以107年度上字第795號裁定,駁回其上訴。
惟按當事人提起上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法院裁定限期命其補繳,如該當事人已聲請訴訟救助,則於法院駁回其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生羈束力前,尚不能以其不依限補正,即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必待該裁定生羈束力後,上訴人仍未繳納裁判費,始得認其上訴要件有欠缺,以裁定駁回其上訴。又裁定經宣示後,為該裁定之法院、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受其羈束;不宣示者,經公告或送達後受其羈束,民事訴訟法第238 條定有明文。原法院駁回抗告人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係於107年7月23日始送達抗告人,乃原法院未查明該裁定有無公告?何時公告而已發生羈束力?抗告人於該裁定發生羈束力後,是否仍未補繳裁判費?即遽於107年7月16日以上訴人未依限補正裁判費,上訴為不合法,裁定駁回抗告人之上訴,於法自有未洽。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2 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