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簡聲字第30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簡聲字第30號
- 聲請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仲達
上列聲請人因與吳春重等間請求確認土地經界事件(本院106 年度台簡上字第2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簡聲字第30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吳春重等間請求確認土地經界事件(本院106 年度台簡上字第2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