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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541號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林恩山高金枝黃麟倫張競文李媛媛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541號

聲請人
郭宜蓁

上列聲請人因與鄭明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本院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123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確定裁定雖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說明。

按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0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前項期間,自裁定確定時起算,裁定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本件原確定裁定係於民國 107年12月10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再審之不變期間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算至108年1月11日止,即告屆滿,乃聲請人遲至108年9月19日始聲請再審,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高 金 枝

法官 黃 麟 倫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李 媛 媛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541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聲請再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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