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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836號

請求給付保險金上訴聲請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林大洋陳玉完李文賢鄭雅萍蕭艿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836號

聲請人
許○森
法定代理人
許○婷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等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108年4月17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決(107年度保險上字第2 號),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該聲請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

民事訴訟法第111 條定有明文。兩造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聲請人於第一審訴訟程序已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救字第132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對於原法院上開判決,向本院提起第三審上訴,依上說明,前揭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自及於本件上訴程序,其再為訴訟救助之聲請,即無必要,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李 文 賢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蕭 艿 菁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836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給付保險金上訴聲請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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