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836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836號
- 聲請人
- 許○森
- 法定代理人
- 許○婷
- 訴訟代理人
- 季佩芃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等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108年4月17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決(107年度保險上字第2 號),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該聲請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
民事訴訟法第111 條定有明文。兩造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聲請人於第一審訴訟程序已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救字第132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對於原法院上開判決,向本院提起第三審上訴,依上說明,前揭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自及於本件上訴程序,其再為訴訟救助之聲請,即無必要,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