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067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上字第1067號
- 上訴人
- 戴志和
- 訴訟代理人
- 鄭克盛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許世昌律師
- 被上訴人
- 楊于慧
陳建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 月24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5年度重上字第84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第三審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0條之規定,應於第二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本件第二審判決係於民國106年6月2 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上訴期間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住居原法院所在地,且有特別代理權,無須扣除在途期間),算至106年6月22日止,即告屆滿,乃上訴人遲至109年10月19 日始提出民事上訴理由二狀,對被上訴人提起上訴,顯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