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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067號

一、台 戴志和與楊于慧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回復原狀等)上訴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陳國禎鄭純惠陳麗芬黃書苑李瑜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上字第1067號

上訴人
戴志和
訴訟代理人
鄭克盛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世昌律師
被上訴人
楊于慧

      陳建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 月24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5年度重上字第84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第三審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0條之規定,應於第二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本件第二審判決係於民國106年6月2 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上訴期間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住居原法院所在地,且有特別代理權,無須扣除在途期間),算至106年6月22日止,即告屆滿,乃上訴人遲至109年10月19 日始提出民事上訴理由二狀,對被上訴人提起上訴,顯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陳 麗 芬

法官 黃 書 苑

法官 李 瑜 娟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067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一、台 戴志和與楊于慧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回復原狀等)上訴事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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