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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749號

一、台 萬達煙火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等與紀秉鑫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上訴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沈方維鍾任賜陳靜芬張競文李寶堂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上字第749號

上訴人
萬達煙火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偉立
訴訟代理人
蔡宏修律師
上訴人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
法定代理人
謝呂泉
訴訟代理人
謝清昕律師
被上訴人
紀秉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0月30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1 年度重上國字第2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故受勝訴判決之當事人,自無許其提起上訴之餘地。本件被上訴人以上訴人為被告,請求其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3萬5,000元本息,第一審判決上訴人連帶給付4萬2,400 元本息,上訴人就不利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被上訴人未上訴),原審廢棄第一審所為上訴人敗訴部分之判決,改判被上訴人該部分第一審之訴駁回,上訴人就此部分並未受不利判決,其等提起第三審上訴,依上說明,自不合法。另上訴人就原審判決駁回其等其餘上訴部分之上訴,另行審結,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李 寶 堂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749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一、台 萬達煙火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等與紀秉鑫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上訴事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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