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7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一、台 萬達煙火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等與紀秉鑫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上訴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04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上字第749號上 訴 人 萬達煙火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偉立 訴訟代理人 蔡宏修律師 上 訴 人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 法定代理人 謝呂泉 訴訟代理人 謝清昕律師 被 上訴 人 紀秉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0月30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1 年度重上國字第2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提起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故受勝訴判決之當事人,自無許其提起上訴之餘地。本件被上訴人以上訴人為被告,請求其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3萬5,000元本息,第一審判決上訴人連帶給付4萬2,400 元本息,上訴人就不利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被上訴人未上訴),原審廢棄第一審所為上訴人敗訴部分之判決,改判被上訴人該部分第一審之訴駁回,上訴人就此部分並未受不利判決,其等提起第三審上訴,依上說明,自不合法。另上訴人就原審判決駁回其等其餘上訴部分之上訴,另行審結,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李 寶 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