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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809號

一、台 林德洪等與葉張淑花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上訴事件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王仁貴李寶堂林金吾李瑜娟滕允潔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上字第809號

聲明人
即被上訴人
林德洪
即被上訴人
林天輝
共同訴訟代理人
柳正村律師

上列聲明人因與上訴人葉張淑花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809號),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葉忠實、葉慧媛、葉欣誠為上訴人葉張淑花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按當事人死亡,應由其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2 項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葉張淑花於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809號事件裁判前之民國107年8月6 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葉忠實、葉慧媛、葉欣誠(下稱葉忠實等3 人),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可稽,葉忠實等3人未依民法第1174 條規定拋棄繼承,亦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8月22日函可按。聲明人聲明其等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滕 允 潔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809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一、台 林德洪等與葉張淑花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上訴事件聲明承受訴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