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809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上字第809號
- 聲明人
- 即被上訴人
- 林德洪
- 即被上訴人
- 林天輝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柳正村律師
上列聲明人因與上訴人葉張淑花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809號),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葉忠實、葉慧媛、葉欣誠為上訴人葉張淑花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按當事人死亡,應由其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2 項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葉張淑花於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809號事件裁判前之民國107年8月6 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葉忠實、葉慧媛、葉欣誠(下稱葉忠實等3 人),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可稽,葉忠實等3人未依民法第1174 條規定拋棄繼承,亦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8月22日函可按。聲明人聲明其等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