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812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上字第812號
- 上訴人
- 楊義雄
- 訴訟代理人
- 楊嘉中律師
- 上訴人
- 楊千慧
- 上訴人
- 鄭依婷
- 上訴人
- 楊菊子
- 上訴人
- 楊阿月
- 被上訴人
- 鄭崴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本院判決(108年度台上字第812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第1 行「最高法院民事裁定」,應更正為「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本院上開判決正本與判決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不符情形,自應予以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