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386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抗字第386號
- 再抗告人
- 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汪建耀
- 再抗告人
- 金獅私人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世界
- 再抗告人
-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 法定代理人
- Victor Hsieh
- 再抗告人
- 謝諒獲
- 再抗告人
-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
- 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 Paul Hsieh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4 年度抗字第1105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抗告,非因裁定而受不利益者不得為之,是為訴訟法上之原則。本件再抗告人(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除外)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民國104年3月5日103年度救更㈠字第2 號裁定提起抗告,原法院認其抗告為有理由,以裁定將臺北地院裁定予以廢棄,其並未因原法院上開裁定而受有不利益,乃竟對之提起再抗告,自非合法。另再抗告人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並非原裁定之當事人,其提起再抗告,亦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 第2項、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