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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386號

聲請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31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抗字第386號

再抗告人
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建耀
再抗告人
金獅私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世界
再抗告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Victor Hsieh
再抗告人
謝諒獲
再抗告人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
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Paul Hsieh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4 年度抗字第1105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抗告,非因裁定而受不利益者不得為之,是為訴訟法上之原則。本件再抗告人(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除外)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民國104年3月5日103年度救更㈠字第2 號裁定提起抗告,原法院認其抗告為有理由,以裁定將臺北地院裁定予以廢棄,其並未因原法院上開裁定而受有不利益,乃竟對之提起再抗告,自非合法。另再抗告人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並非原裁定之當事人,其提起再抗告,亦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 第2項、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蘇 芹 英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386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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