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0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719號

強制執行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沈方維魏大喨陳靜芬張競文鍾任賜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抗字第719號

再抗告人
廖文鐸
代理人
張譽尹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捷冠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7年度抗字第204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程序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對於抗告法院所為抗告有無理由之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86 條第4 項規定甚明。

該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

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原法院就其取捨證據所確定之事實適用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現尚有效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顯然違反者而言,不包括認定事實不當之情形在內。當事人對於抗告法院所為抗告有無理由之裁定再為抗告,就該裁定如何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應有具體之指摘。否則,其再抗告自難認為合法。本件再抗告人對於原法院所為抗告無理由之裁定再為抗告,雖以該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惟核其再抗告狀所載內容,徒就原法院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認:執行法院司法事務官處分以編號7 憑證因遺失無法執行為由,駁回相對人此部分之強制執行聲請,難謂已盡調查之能事;另無從認定再抗告人已依系爭執行名義履行交付系爭議事錄,該部分強制執行程序尚未終結一節,指摘其為不當,對於原裁定究有如何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事,並未具體表明,依上說明,其再抗告自非合法。此外,再抗告人於提起再抗告所提出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續偵字第86號不起訴處分書、民國101 年4月13日股東臨時會錄音光碟等件,核屬新攻擊防禦方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76 條第1項規定,本院不予審酌,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依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鍾 任 賜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719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強制執行聲明異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