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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758號

一、台 祭祀公業吳金吉因與廣之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聲明承受訴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王仁貴滕允潔林金吾李瑜娟魏大喨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抗字第758號

聲明人
即抗告
人 祭祀公業吳金吉
法定代理人
吳宗堯

上列聲明人因與相對人廣之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再審之訴事件(本院108年度台抗字第758號),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吳宗堯承受為抗告人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

理由

本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9日為裁定後,抗告人始以其前法定代理人吳秉鈞已歿於107年9月27日,現任法定代理人為吳宗堯,並提出祭祀公業吳金吉107年12月16 日會議紀錄,聲明由吳宗堯為抗告人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核無不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魏 大 喨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758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一、台 祭祀公業吳金吉因與廣之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聲明承受訴訟事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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