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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792號

強制執行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鄭傑夫吳麗惠黃莉雲林麗玲盧彥如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抗字第792號

再抗告人
于振國
再抗告人
蕭素華
再抗告人
呂燕騰
再抗告人
陳福諒
共同代理人
顏火炎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陳秀美等間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7年度抗字第756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程序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

本件再抗告人執其對債務人永捷開發有限公司(下稱永捷公司)之本票裁定,聲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強制執行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經查封後暫編為同段0000建號,下稱系爭建物),經新北地院以 106年度司執字第135175號受理,並併入該院 106年度司執字第104384號執行事件。相對人以系爭建物屬信託財產,依信託法第12條第 1項規定,不得強制執行為由,聲明異議。新北地院司法事務官裁定駁回相對人之異議。相對人提出異議,新北地院以 107年度事聲字第78號裁定廢棄該院司法事務官之裁定,駁回再抗告人就系爭建物強制執行之聲請。再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原法院以:系爭建物於民國 106年10月16日查封時共32戶,外觀標示建案名稱為「永捷京之都」,其中1戶為警衛室,其餘31戶為3樓半電梯透天建築,主結構已完成,現況為毛胚屋,有查封筆錄可稽。相對人原為系爭土地共有人,與永捷公司於其上合建建物(下稱系爭專案),並共同於102年4月12日與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庫銀行)、合眾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眾公司)簽訂不動產信託契約書(下稱系爭信託契約),辦理信託契約所列有關產權、資金之管理與處分事務,以明確控管系爭合建資金之運用及不動產之產權。依系爭信託契約第3、7條約定,系爭土地、其上興建中及完工後之建物、永捷公司提供合建資金、融資款項及承購戶轉繳入信託專戶款等,均屬信託財產。相對人及永捷公司同意以受託人名義於合庫銀行所屬營業單位開立信託專戶,以該專戶內之信託財產作為存款,供處理信託事務帳務收支使用。相對人及永捷公司並委託合眾公司於系爭專案興建期間,提供合庫銀行工程進度查核及估驗、估驗報告及房地買賣之買賣契約查核等服務,合庫銀行依據合眾公司出具之工程進度估驗報告辦理工程請款之審核,並依其與永捷公司之融資約定將請款當期之融資貸款撥入系爭專案信託專戶。永捷公司已依約將系爭建物建造執照起造人名義變更為合眾公司,有建造執照、建造執照設計變更通知書可稽。

足見系爭建物屬信託財產之一部。又系爭建物為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非屬以應登記或註冊之財產權為信託,無信託法第 4條第 1項規定之適用。再抗告人未釋明其對永捷公司之執行債權係基於信託前存在於信託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依信託法第12條第 1項規定,自不得對系爭建物強制執行。因以裁定維持新北地院駁回再抗告人對系爭建物強制執行聲請之裁定,駁回再抗告人之抗告,經核並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按以應登記或註冊之財產權為信託者,非經信託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信託法第4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其文義,該條項係以應經登記或註冊之財產權為規範對象。而信託財產之公示制度,目的在保護交易安全,使與信託財產交易之第三人不致受到不測損害,此觀信託法第 4條立法理由甚明。惟信託財產不以經登記或註冊之財產權為限,未經公示之信託財產仍得主張信託財產之獨立性,僅不能排除善意受讓之適用。次按債權人查報之財產是否屬債務人所有,執行法院應依強制執行時該財產之種類、外觀、債權人所提證據或卷存相關資料,先為形式審查,認該財產屬債務人所有者,始得開始強制執行程序。原審依查封筆錄、信託契約、建造執照、建造執照設計變更通知書為形式審查,認系爭建物屬信託財產之一部,為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無信託法第4條第1項之適用,惟仍具信託財產之獨立性,再抗告人既無信託法第12條第 1項情形,即不得對之聲請強制執行,並無違誤。再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第481條、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黃 莉 雲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盧 彥 如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792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強制執行聲明異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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