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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816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王仁貴李寶堂林金吾李瑜娟滕允潔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抗字第816號

抗告人
周守男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李東義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7年度上字第79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

理由

本件原法院以:抗告人對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106年度訴字第1514 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預納裁判費,經新北地院於民國107年6月8日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於同年月13日送達。抗告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原法院於107年7月13日以107年度聲字第338號裁定駁回,並於同年月23日送達該裁定,有該訴訟救助卷附送達證書可按。抗告人已逾相當期間仍未補繳裁判費,因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於 107年7月16日以107年度上字第795號裁定,駁回其上訴。

惟按當事人提起上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法院裁定限期命其補繳,如該當事人已聲請訴訟救助,則於法院駁回其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生羈束力前,尚不能以其不依限補正,即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必待該裁定生羈束力後,上訴人仍未繳納裁判費,始得認其上訴要件有欠缺,以裁定駁回其上訴。又裁定經宣示後,為該裁定之法院、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受其羈束;不宣示者,經公告或送達後受其羈束,民事訴訟法第238 條定有明文。原法院駁回抗告人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係於107年7月23日始送達抗告人,乃原法院未查明該裁定有無公告?何時公告而已發生羈束力?抗告人於該裁定發生羈束力後,是否仍未補繳裁判費?即遽於107年7月16日以上訴人未依限補正裁判費,上訴為不合法,裁定駁回抗告人之上訴,於法自有未洽。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2 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滕 允 潔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816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