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簡抗字第84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簡抗字第84號
- 再抗告人
- 何○宏(James Ho)
- 代理人
- 陳彥彰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甲○○等間聲請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107年度家親聲抗字第25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程序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對於第一審就家事非訟事件所為裁定之抗告,由少年及家事法院以合議裁定之。對於前項合議裁定,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家事事件法第94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原法院就其所確定之事實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而言,不包括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不當之情形在內。本件再抗告人對於原裁定提起再抗告,係以:相對人甲○○為大陸地區人士,長期在大陸地區工作而有所得,原裁定僅審酌其在臺所得,即認兩造分擔扶養未成年子女即相對人乙○○之比例為3比1,且未考量未成年子女每一成長階段之需要,概以台北市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計算扶養費,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云云。惟再抗告人所陳上情,均屬原裁定取捨證據、認定事實當否之問題,與適用法規錯誤無涉。依上說明,其再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