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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簡聲字第30號

請求確認土地經界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0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簡聲字第30號

聲請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上列聲請人因與吳春重等間請求確認土地經界事件(本院106 年度台簡上字第2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周 舒 雁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簡聲字第30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確認土地經界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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