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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148號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林大洋陳玉完蕭艿菁陳毓秀李文賢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148號

聲請人
郭宜蓁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鄭明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本院裁定(108年度台上字第45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0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前項期間,自裁定確定時起算,裁定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本件上開確定裁定係於民國108年3月28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再審之不變期間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扣除在途期間 2日,算至108年4月29日止,即告屆滿,乃聲請人遲至108年8月14日始聲請再審,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 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蕭 艿 菁

法官 陳 毓 秀

法官 李 文 賢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148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再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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