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5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盈餘分配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04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527號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張崇義 李志成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枋啟民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永碁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盈餘分配款事件(本院 108年度台上字第229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蕭 艿 菁 法官 陳 毓 秀 法官 李 文 賢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