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367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367號
- 聲請人
- 陳胤文
上列聲請人因與陳義雄等間請求損害賠償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7年度抗字第1450號),提起再抗告,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高秀枝律師(事務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6樓之6)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陳義雄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之本案訴訟,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07年4月11日以 107年度救字第42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 111條規定,於抗告程序亦有效力。是聲請人對於抗告法院所為關於聲請法官迴避之裁定,向本院提起再抗告,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