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367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367號
- 聲請人
- 高秀枝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陳胤文與陳義雄等間請求損害賠償法官迴避事件,聲請辭去其職務,另行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律師非經釋明有正當理由,不得辭法院指定之職務,律師法第22條定有明文。聲請人以其雖經本院108年度台聲字第367號裁定選任為陳胤文與陳義雄等間請求損害賠償法官迴避事件之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惟其近日受任辦理另案,案情複雜且開庭在即,此外尚有諸多業務亟須處理,無暇辦理本件訴訟為由,聲請辭去其職務,並提出開庭通知、民事答辯狀、委任狀及庭期表等為證。
然聲請人所述,尚非得為辭任之正當理由,依首揭規定,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