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620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620號
- 聲請人
- 即上訴人
- 陳胤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海豚房屋仲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2月11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7年度重上字第372 號) ,提起上訴,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律師林士祺 (事務所: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7樓之3)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海豚房屋仲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年度抗字第1814 號裁定准予聲請人訴訟救助,其對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字第372號判決提起上訴,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