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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620號

請求損害賠償等上訴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王仁貴李寶堂林金吾盧彥如滕允潔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620號

聲請人
即上訴人
陳胤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海豚房屋仲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2月11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7年度重上字第372 號) ,提起上訴,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律師林士祺 (事務所: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7樓之3)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海豚房屋仲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年度抗字第1814 號裁定准予聲請人訴訟救助,其對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字第372號判決提起上訴,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滕 允 潔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620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等上訴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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