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3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624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上訴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9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624號

聲請人
何水源

上列聲請人因與何俊榮等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7年度上字第366 號),提起上訴,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律師王聰智(事務所設台北市○○區○○○路○段○○○號三樓之二)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按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2 第1 項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何俊榮等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救字第215 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則其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為由,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2 第1 項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周 舒 雁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624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第三人異議之訴上訴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