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697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697號
- 聲請人
- 張寶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文忠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本院裁定(107年度台再字第2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 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並應依同法第507 條準用第505 條、第466 條之1 第1 項前段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本件聲請人對前訴訟程序其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本院107 年度台再字第2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命其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7 年7 月25日送達聲請人指定之郵政信箱,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雖其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惟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台聲字第1375號裁定駁回,是項裁定已於108 年1 月3 日寄存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慈福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足據,依民事訴訟法第138 條第2 項規定,於同年月13日生送達效力。
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507 條、第502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