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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835號

一、台 謝諒獲等與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等間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高孟焄彭昭芬邱璿如徐福晋蘇芹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835號

聲請人
謝諒獲 原住〔34〕KVIKNEVEGEN 8 BOKS 246898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K.Hung 原住同上(現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聲請人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Paul Hsieh
Highberger,Kakita ,Spencer&Turner MAF Corp.

上列聲請人因與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等間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O八年度台聲字第八三五號裁定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由

按原告或曾受送達之被告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受訴法院陳明,致應為送達處所不明者,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陳報(狀載)送達地址為外國地址,經分別依民事訴訟法第145 條規定,囑託駐南非、瑞典、法國代表處對聲請人為送達均未果,有駐南非代表處函、駐瑞典代表處函、駐法國代表處函可稽,其變更送達之處所,不向本院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自應對之為公示送達,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蘇 芹 英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835號於民國 110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一、台 謝諒獲等與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等間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事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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