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835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835號
- 聲請人
- 謝諒獲 原住〔34〕KVIKNEVEGEN 8 BOKS 246898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K.Hung 原住同上(現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 聲請人
-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
- 法定代理人
- Paul Hsieh
- Highberger,Kakita ,Spencer&Turner MAF Corp.
上列聲請人因與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等間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O八年度台聲字第八三五號裁定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由
按原告或曾受送達之被告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受訴法院陳明,致應為送達處所不明者,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陳報(狀載)送達地址為外國地址,經分別依民事訴訟法第145 條規定,囑託駐南非、瑞典、法國代表處對聲請人為送達均未果,有駐南非代表處函、駐瑞典代表處函、駐法國代表處函可稽,其變更送達之處所,不向本院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自應對之為公示送達,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