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919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上字第1919號
- 被上訴人
- 葉 添 松
- 訴訟代理人
- 李 家 鳳律師
上列被上訴人與上訴人葉楊秀美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1919號),本院依職權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如下:
主文
被上訴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上字第1919號
上列被上訴人與上訴人葉楊秀美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1919號),本院依職權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如下:
被上訴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