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0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542號

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並聲請提案大法庭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沈方維鍾任賜張競文陳靜芬陳麗芬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上字第2542號

上訴人
林詰量
訴訟代理人
吳傑人律師
被上訴人
王志平
被上訴人
樂峰實業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高俊龍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第二審判決(108 年度上字第113號),提起上訴,並聲請提案予民事大法庭,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及聲請均駁回。

第三審訴訟及聲請費用均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字第113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預納裁判費。其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09 年度台聲字第887號裁定駁回,並於民國109年6月3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上訴人仍未繳納裁判費,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至其對於本院上開駁回其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聲請再審,及再次聲請訴訟救助,業據本院另以裁定駁回(109 年度台聲字第2174、2176號)。末查本件上訴既不合法,自無提案予民事大法庭之必要,併予駁回其聲請。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及聲請均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陳 麗 芬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5…」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