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3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一、台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等與陳鄭垚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再審抗告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0 日
- 法官陳玉完(主筆)、周舒雁、陳麗玲、黃書苑、謝說容
- 法定代理人汪建耀、呂世界、肯尼斯
- 當事人袁靜如、金獅私人有限公司、謝諒獲、黑手黨公司、李光南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306號抗 告 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Victor Hsieh 抗 告 人 袁靜如 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汪建耀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抗 告 人 金獅私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世界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抗 告 人 謝諒獲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Paul Hsieh 抗 告 人 黑手黨公司 法定代理人 肯尼斯 抗 告 人 李光南 上列抗告人因與陳鄭垚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聲請再審抗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九年度台抗字第三○六號裁定對於抗告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 由 按原告或曾受送達之被告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受訴法院陳明,致應為送達處所不明者,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又對於當事人於外國為送達,預知雖依民事訴訟法第145 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者,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者,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亦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4項、第3項之規定自明。本件抗告人陳報(狀載)之送達處所為外國地址,經本院囑託我國駐外機構對袁靜如、黑手黨公司為送達未果,有駐法國代表處函、駐開普敦辦事處函附卷可參,另其餘抗告人之送達地址,則經本院另案106 年度台抗字第1190號、107年度台聲字第325號、第622 號裁定公示送達,可預知雖囑託辦理送達亦無效,自應對之為公示送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完(主筆)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黃 書 苑 法官 謝 說 容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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