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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519號

一、台 王怡祺因與新苗文化事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排除侵害著作權行為等聲請閱覽卷宗本院民國109年5月14日裁定依職權更正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鄭傑夫吳麗惠林麗玲張恩賜盧彥如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519號

抗告人
王怡祺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苗文化事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排除侵害著作權行為等事件,聲請閱覽卷宗,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本院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519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裁定主文欄所載「民國一0七年七月三十日」應更正為「民國一0八年七月三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張 恩 賜

法官 盧 彥 如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519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一、台 王怡祺因與新苗文化事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排除侵害著作權行為等聲請閱覽卷宗本院民國109年5月14日裁定依職權更正事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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