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519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519號
- 抗告人
- 王怡祺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苗文化事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排除侵害著作權行為等事件,聲請閱覽卷宗,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本院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519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裁定主文欄所載「民國一0七年七月三十日」應更正為「民國一0八年七月三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519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苗文化事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排除侵害著作權行為等事件,聲請閱覽卷宗,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本院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519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裁定主文欄所載「民國一0七年七月三十日」應更正為「民國一0八年七月三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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