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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簡聲字第22號

請求給付票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王仁貴魏大喨林金吾李瑜娟滕允潔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簡聲字第22號

聲請人
王吉清即吉欣牙醫診所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107年度台簡上字第51 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理由

本件兩造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人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106年度簡上字第494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本院以107年度台簡上字第51 號判決廢棄,發回該院更為審理。嗣臺北地院以108年度簡上更一字第6號判決將第一審判決廢棄,駁回相對人在第一審之訴,並命相對人負擔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確定。聲請人聲請核定本院107年度台簡上字第51 號事件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無不合,爰核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滕 允 潔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簡聲字第22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給付票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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