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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297號

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將訴訟繫屬事實通知第三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王仁貴魏大喨林金吾李瑜娟滕允潔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297號

聲請人
望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萬天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張瓊云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05年度台上字第667號),聲請將訴訟繫屬事實通知第三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前項情形,第三人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移轉之當事人承當訴訟: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第一項情形,第三人未參加或承當訴訟者,當事人得為訴訟之告知;當事人未為訴訟之告知者,法院知悉訴訟標的有移轉時,應即以書面將訴訟繫屬之事實通知第三人,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第2項及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準此,法院於訴訟繫屬中知悉訴訟標的有移轉者,始應以書面將訴訟繫屬之事實通知第三人。本件聲請人以伊與相對人張瓊云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05年度台上字第667號,下稱系爭事件)爭訟之不動產,於民國108年7月26日移轉所有權登記與第三人黃健華為由,聲請本院將兩造間訴訟繫屬之事實通知該第三人。惟查系爭事件業經本院於105年4月21日以裁定駁回相對人之上訴而終結,訴訟繫屬業已消滅,聲請人之聲請,不能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滕 允 潔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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