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430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430號
- 聲請人
- 張寶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文忠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強制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9 年度抗字第64號),提起再抗告,而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鄭聯芳律師(事務所設台北市○○區○○○路0段00號18樓之40)為聲請人之代理人。
理由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文忠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強制執行事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救字第11 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抗字第64 號裁定,提起再抗告,以無資力委任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代理人,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