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8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430號

請求分配剩餘財產強制執行再抗告而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王仁貴林金吾李瑜娟吳麗惠滕允潔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430號

聲請人
張寶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文忠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強制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9 年度抗字第64號),提起再抗告,而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鄭聯芳律師(事務所設台北市○○區○○○路0段00號18樓之40)為聲請人之代理人。

理由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文忠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強制執行事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救字第11 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抗字第64 號裁定,提起再抗告,以無資力委任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代理人,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滕 允 潔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430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分配剩餘財產強制執行再抗告而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代理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