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455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455號
- 聲請人
- 詮達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
- 聲請人
- 佑達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
- 共同法定代理人
- 謝明星
上列聲請人因與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本院裁定(108年度台上字第648號),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選任律師蔡慶文(事務所設臺中市西區大墩十街8 號)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准予訴訟救助;聲請訴訟救助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又當事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9條第2項、第466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詮達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佑達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對本院駁回其上訴之前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及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聲請訴訟救助,業據其提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 年度救字第80號裁定、謝依凌出具之保證書等件為憑,以為釋明。依上開資料所示,聲請人均已解散清算中,尚欠稅金、罰鍰,其主張無資力云云,可信為真實,其聲請訴訟救助及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並選任蔡慶文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