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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478號

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再審之訴聲請訴救暨選任訴訟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沈方維李寶堂鍾任賜陳靜芬張競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478號

聲請人
王樹幗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王格琦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本院判決(109 年度台上字第25號),提起再審之訴,而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選任葉子瑋律師(事務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8 樓)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又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466條之2第1項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2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為由,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業據提出新北市社會福利資格證明三重區(其內勾選為低收入戶第三款)以為釋明,參酌聲請人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104年度北救字第130號),且本件再審之訴裁判費高達新臺幣30萬1,800 元,綜合各情,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並選任葉子瑋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張 競 文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478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再審之訴聲請訴救暨選任訴訟代理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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