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478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478號
- 聲請人
- 王樹幗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王格琦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本院判決(109 年度台上字第25號),提起再審之訴,而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選任葉子瑋律師(事務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8 樓)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又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466條之2第1項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2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為由,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業據提出新北市社會福利資格證明三重區(其內勾選為低收入戶第三款)以為釋明,參酌聲請人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104年度北救字第130號),且本件再審之訴裁判費高達新臺幣30萬1,800 元,綜合各情,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並選任葉子瑋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