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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48號

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上訴而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高孟焄袁靜文邱璿如徐福晋彭昭芬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48號

聲請人
宋秋江

上列聲請人因與傑明皇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7年度勞上字第 76號),提起上訴,而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律師陳君沛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本件聲請人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救字第13 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彭 昭 芬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48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上訴而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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