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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救字第13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李行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救字第13號

聲請人
李思齊
相對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代表人
李伯璋

上列當事人間申請核退自墊醫療費用沖抵欠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依其訴狀所述主張及提出之證據,無非係申請相對人核退聲請人自負部分負擔醫療費用新台幣(下同)80元,前經相對人核退金額為零元(沖抵積欠保險費用額);惟嗣業經相對人另已為核退該80元予聲請人(106 年11月23日健保北字第1061352445號函核定)且檢附退費支票予聲請人在案(見107年6月6日衛部法字第1070005810 號,則聲請人復訴請相對人核退該80元,實已無必要,經核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不應准許。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抗告狀並應記載抗告理由,表明關於原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芷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救字第13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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