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2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612號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上訴並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王仁貴魏大喨滕允潔李瑜娟林金吾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612號

聲請人
陳胤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義雄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7年度重上字第263 號),提起上訴,並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律師陳玉玲(事務所:臺北市○○區○○○路00巷0號2樓之1)為聲請人之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理由

按准予訴訟救助,於上訴亦有效力,為民事訴訟法第111 條所明定。次按當事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同法第466條之2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民國106年6 月16日以106年度救字第4 號裁定,准予聲請人訴訟救助,其對於該事件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字第263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為由,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林 金 吾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612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上訴並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