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92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92號
- 聲請人
- 即被上訴人
- 郭 美 珠
謝 嘉 珊
楊 健 一
林楊德英
張 秀 嬌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合建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216號、108年度台上字第186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共核定為新臺幣八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92號
謝 嘉 珊
楊 健 一
林楊德英
張 秀 嬌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合建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216號、108年度台上字第186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共核定為新臺幣八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