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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08號

請求確認展售資格存在等聲請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高孟焄袁靜文彭昭芬徐福晋邱璿如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208號

聲請人
李來旺

上列聲請人因與台北市建國假日玉市自治會等間請求確認展售資格存在等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0月18日本院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114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507 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7 年度台聲字第114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僅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邱 璿 如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08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確認展售資格存在等聲請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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