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0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176號

請求損害賠償上訴第二次聲請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沈方維鍾任賜張競文陳靜芬陳麗芬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2176號

聲請人
林詰量
訴訟代理人
吳傑人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王志平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第二審判決(108年度上字第113 號),提起上訴,第二次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勞工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固為勞動事件法第14 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惟查聲請人係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非屬其僱主之相對人損害賠償,核與首揭法條規定之情形有間。聲請人以其所受傷害屬職業災害,依該規定,聲請訴訟救助,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陳 麗 芬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176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上訴第二次聲請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