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176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2176號
- 聲請人
- 林詰量
- 訴訟代理人
- 吳傑人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王志平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第二審判決(108年度上字第113 號),提起上訴,第二次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勞工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固為勞動事件法第14 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惟查聲請人係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非屬其僱主之相對人損害賠償,核與首揭法條規定之情形有間。聲請人以其所受傷害屬職業災害,依該規定,聲請訴訟救助,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