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568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2568號
- 聲請人
- 鄭聯芳律師(即再抗告人張寶玉之選任代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再抗告人張寶玉與相對人陳文忠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強制執行(就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再抗告事件(本院109 年度台抗字第113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2568號
上列聲請人因再抗告人張寶玉與相對人陳文忠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強制執行(就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再抗告事件(本院109 年度台抗字第113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