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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766號

一、台 簡麗仙與簡麗梅間請求分割遺產上訴聲請改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鄭雅萍周玫芳王金龍王本源陳玉完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2766號

聲請人
簡麗仙

上列聲請人因與簡麗梅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108年12月24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8年度家上字第230號),提起上訴,經本院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聲請改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家上字第230號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提起上訴,經本院選任律師黃玥彤(下稱黃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聲請人以黃律師處理本案有問題,彼此溝通不良,事務所又遙遠不便為由,聲請改選任其他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然查聲請人之住所與黃律師之事務所均同在臺北市,聲請人復未提出證據以資釋明黃律師不適任聲請人訴訟代理人之情事,且其所述事由非改選之正當理由,依上說明,其聲請尚難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周 玫 芳

法官 王 金 龍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陳 玉 完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766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一、台 簡麗仙與簡麗梅間請求分割遺產上訴聲請改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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