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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365號

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鄭傑夫吳麗惠林麗玲張恩賜盧彥如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365號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
法定代理人
劉奕霆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大度山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758號、108年度台上字第195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四萬五千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張 恩 賜

法官 盧 彥 如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365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