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430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430號
- 聲請人
- 楊麗萍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楊文維間請求塗銷繼承登記等事件,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2 年度重家上字第46號),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本件相對人對聲請人楊麗萍、第三人楊麗雪、孫艷提起請求塗銷繼承登記等事件,其分割遺產之訴之訴訟標的對聲請人、楊麗雪、孫艷3人必須合一確定。臺灣高等法院民國108年5 月31日之上揭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90 萬2896元,並依職權返還聲請人及楊麗雪溢繳之第二審裁判費16萬9043元,聲請人及楊麗雪對之不服,分別向本院提起抗告。查楊麗雪前已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有108年6月17日自行繳納款項收據附卷足稽,其抗告之效力及於聲請人。是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欠缺保護之必要,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