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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430號

請求塗銷繼承登記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劉靜嫻林恩山高金枝李媛媛黃麟倫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430號

聲請人
楊麗萍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楊文維間請求塗銷繼承登記等事件,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2 年度重家上字第46號),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本件相對人對聲請人楊麗萍、第三人楊麗雪、孫艷提起請求塗銷繼承登記等事件,其分割遺產之訴之訴訟標的對聲請人、楊麗雪、孫艷3人必須合一確定。臺灣高等法院民國108年5 月31日之上揭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90 萬2896元,並依職權返還聲請人及楊麗雪溢繳之第二審裁判費16萬9043元,聲請人及楊麗雪對之不服,分別向本院提起抗告。查楊麗雪前已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有108年6月17日自行繳納款項收據附卷足稽,其抗告之效力及於聲請人。是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欠缺保護之必要,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高 金 枝

法官 李 媛 媛

法官 黃 麟 倫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430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塗銷繼承登記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抗告聲請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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