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507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507號
- 聲請人
- 湯文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黃淑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7 年度上字第1535號),提起上訴,並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就聲請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王聰智律師(事務所: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之2)為聲請人之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理由
按准予訴訟救助,於上訴亦有效力,為民事訴訟法第111 條所明定。次按當事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同法第466條之2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淑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662號裁定,准予聲請人訴訟救助,其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1535 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為由,依訴訟救助之規定,向本院聲請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