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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632號

一、台 Highberger,KaKita,Sp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陳玉完(主筆)周舒雁陳麗玲黃書苑游文科

聲請人
Highberger,Kakita,Spencer&Turner MAF Corp.
法定代理人
K.Hung
聲請人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Paul Hsieh
聲請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即謝諒獲

上列聲請人因與吳家興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抗告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O九年度台聲字第六三二號裁定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由

按聲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法院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之規定至明。本件聲請人陳報(狀載)送達地址為外國地址,上揭裁定經依同法第145 條規定,囑託駐法國、駐捷克、駐奈及利亞代表處送達未果,有各該代表處之函文可稽。可認聲請人變更送達之處所,不向本院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完(主筆)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黃 書 苑

法官 游 文 科

書 記 官 郭 金 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632號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一、台 Highberger,KaKita,Sp,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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